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撫卹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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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雇人員之傷殘撫卹規定如左: 一、因病或意外成殘: (一) 一等殘,給與十個基數。 (二) 二等殘,給與六個基數。 二、因公成殘: (一) 一等殘,給與廿個基數。 (二) 二等殘,給與十二個基數。 (三) 三等殘,給與四個基數。 三、作戰成殘: (一) 一等殘,給與卅個基數。 (二) 二等殘,給與十八個基數。 (三) 三等殘,給與八個基數。 (四) 重機障,給與三個基數。 (五) 輕機障,給與二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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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撫卹辦法第6條,對於聘雇人員因病或意外成殘、因公成殘、及作戰成殘的傷殘撫卹規定如下: 一、因病或意外成殘: (一) 一等殘,給與十個基數。 (二) 二等殘,給與六個基數。 二、因公成殘: (一) 一等殘,給與廿個基數。 (二) 二等殘,給與十二個基數。 (三) 三等殘,給與四個基數。 三、作戰成殘: (一) 一等殘,給與卅個基數。 (二) 二等殘,給與十八個基數。 (三) 三等殘,給與八個基數。 (四) 重機障,給與三個基數。 (五) 輕機障,給與二個基數。 根據上述規定,根據傷殘的等級及成因,對聘雇人員給予不同數量的撫卹基數。例如,對於因病或意外成殘的一等殘,將給予十個基數;對於因公成殘的三等殘,則給予四個基數。這些基數將作為計算撫卹金額的依據。 参考资料: 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撫卹辦法(國發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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