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撫卹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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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人員死亡時,依左列規定給與一次卹金: 一、因病或意外死亡,其連續服務未滿三年者,給與八個基數,連續服務三年以上者,每增加半年,增給一個基數 (不滿半年者以半年計算) ,最高以三十個基數為限。 二、因公死亡者,照因病或意外死亡卹金加發十個基數。 三、作戰死亡者,照因病或意外死亡卹金加發二十個基數。 前項聘僱人員死亡之一次卹金,低於依其服務年資計算之應得退職金時,按其應得退職金之標準發給一次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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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撫卹辦法第5條》,軍中聘僱人員死亡時,其遺族可以根據以下規定獲得一次撫卹金: 1. 因病或意外死亡: - 連續服務未滿三年的聘僱人員,給與八個基數; - 連續服務三年以上的聘僱人員,每增加半年,增給一個基數(不滿半年者以半年計算),最高以三十個基數為限。 2. 因公死亡,加發十個基數。 3. 作戰死亡,加發二十個基數。 如果根據該聘僱人員的服務年資計算得到的退職金低於一次撫卹金的金額,則按照應得退職金的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 例如,如果一名軍中聘僱人員連續服務未滿三年並因病或意外死亡,則根據該法規,他的遺族將獲得八個基數的撫卹金。如果同一名聘僱人員連續服務三年以上,並因病或意外死亡,則他的遺族將根據每增加半年增加一個基數的原則獲得撫卹金,最高限制為三十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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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