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撫卹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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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人員之撫卹金基數金額,以其最後在職支給之薪額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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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撫卹辦法第4條的規定,聘僱人員的撫卹金基數金額應以其最後在職支付的薪水作為計算基礎。這表示聘僱人員的撫卹金金額將根據他們在最後一份工作的薪水來決定。例如,如果某位聘僱人員在離職之前的最後一個月所得到的薪水為10萬元,那麼他的撫卹金基數金額就是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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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