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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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軍人服役期間因作戰、公務、疾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者,其等級區分如下: 一、一等。 二、二等。 三、三等。 四、重度機能障礙。 五、輕度機能障礙。
- 2.軍人身心障礙等級區分標準表如附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第2條的規定,軍人服役期間因作戰、公務、疾病或意外而導致身心障礙的等級區分如下: 一、一等。 二、二等。 三、三等。 四、重度機能障礙。 五、輕度機能障礙。 根據該條款提到的軍人身心障礙等級區分標準表附件,可以更具體地確定每個等級的詳細標準。然而,根據提供的上述內容,並沒有提及或附上實際的軍人身心障礙等級區分標準表,因此無法提供該標準表的具體內容。 參考資料: 目前依照國防部所公布之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及相關法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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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