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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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等級檢定,由國軍醫院依據病歷紀錄及相關資料等,確實審查;將身心障礙狀態,依軍人身心障礙等級區分標準表,詳細註記於國軍官兵傷病檢定證明書,並將資料送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核定身心障礙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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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第3條規定,國軍醫院會根據病歷紀錄和相關資料,對身心障礙狀態進行確實審查。然後,根據軍人身心障礙等級區分標準表,將詳細註記身心障礙等級於國軍官兵傷病檢定證明書中。最後,這些資料會送交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核定身心障礙等級。 參考資料:軍人身心障礙等級區分標準表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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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