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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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等級之檢定應以損傷或疾病對身體或局部某一器官所引起之機能缺陷為依據,國軍醫院應提供有關解剖、病理、檢驗及預後等資料,並敘明機能缺陷對個人日常生活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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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第4條規定,身心障礙等級之檢定應以損傷或疾病對身體或局部某一器官所引起之機能缺陷為依據。這意味著檢定身心障礙等級時,應以機能缺陷對個人日常生活的影響作為主要參考依據。 根據新版勞工保險條例附表的規定,身心障礙等級檢定除了考慮損傷或疾病的程度外,也要考慮機能缺陷對個人日常生活的影響程度。例如,在進行勞工保險臨界條件審查時,會針對損傷或疾病所造成的機能缺陷對勞動能力的影響進行評估,並依據給付規定計算相應的給付金額。 參考資料:新版勞工保險條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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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