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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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第1條,該標準是根據軍人撫卹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軍人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及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制定的。 根據參考資料,軍人撫卹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軍人身心障礙等級由國防部訂定。這意味著國防部有權根據軍人撫卹條例的要求,制定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 軍人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軍人保險承保的範圍包括軍人受傷或殘疾造成的保險賠償。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的訂定可能影響軍人保險的申報和賠償。 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對於因公受傷或殘疾而退伍的軍人有特殊的保障措施。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的訂定可能影響這些軍人的退伍福利和撫卹等相關事宜。 綜上所述,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第1條是根據軍人撫卹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軍人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及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訂定的。該標準的訂定對於軍人的撫卹、保險和福利等方面有重要影響。
- 第十六條第四項條文
- 第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兵役法 第 44 條條文
- 軍人保險條例 第 15 條條文
- 軍人撫卹條例 第 1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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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