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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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軍人撫卹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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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辦法是根據軍人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訂定的。根據軍人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在返回家鄉的途中受傷或死亡時,應給予照護金的發放辦法。藉由這項辦法,政府可以確保符合這些情況的軍人或其家屬能夠獲得相應的補償或恩給。根據這項辦法,具體的發放標準、申請要件、金額計算方式和發放內容等項目,都應根據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來確定。可是,根據這個資料片段所提供的資訊,並無法得知更多有關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第一條的詳細內容。
- 軍人撫卹條例法規
- 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軍人撫卹條例 第 3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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