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 1.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應召人員:指後備軍人受動員召集、臨時召集、教育召集、勤務召集或點閱召集者。 二、入營途中:指前款人員接獲召集令,在合理時間,由日常居住處所,以適當之交通方法,直接前往營區之入營必經路線。 三、退伍人員:指現役軍官、士官、士兵,依法退伍、除役、停役、禁役、歸休、復員或因故離職者。 四、解召人員:指後備軍人受動員召集、臨時召集、教育召集、勤務召集後,依法發給復員令、解除召集令,或受點閱召集後,由點閱官口頭下達解除召集令者。 五、還鄉途中:指前二款人員奉准離營,在合理時間,由營區以適當之交通方法,直接返回日常居住處所之返鄉必經路線。 六、合理時間:指發放旅費之日數。
- 2.前項所稱合理時間、適當之交通方法、必經路線,由所屬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查核並證明。
- 3.因道路交通情事繞道行駛,經所屬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就其起點、經過路線、交通方法、行駛時間及其他相關因素詳細查證後,認係因不可抗力而必須變更途程,或屬客觀合理者,亦視為第一項第二款入營途中及第五款還鄉途中所定之必經路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第2條,該條款中提到了以下幾個定義: 一、應召人員:指後備軍人受動員召集、臨時召集、教育召集、勤務召集或點閱召集者。參考資料為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二、入營途中:指前款人員接獲召集令,在合理時間,由日常居住處所,以適當之交通方法,直接前往營區之入營必經路線。參考資料為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三、退伍人員:指現役軍官、士官、士兵,依法退伍、除役、停役、禁役、歸休、復員或因故離職者。參考資料為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四、解召人員:指後備軍人受動員召集、臨時召集、教育召集、勤務召集後,依法發給復員令、解除召集令,或受點閱召集後,由點閱官口頭下達解除召集令者。參考資料為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五、還鄉途中:指前二款人員奉准離營,在合理時間,由營區以適當之交通方法,直接返回日常居住處所之返鄉必經路線。參考資料為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六、合理時間:指發放旅費之日數。參考資料為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根據上述資料,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第2條中的各項定義已明確界定。
- 核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