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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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因而死亡或經檢定為身心障礙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發給照護令及照護金。但依法發給退除給與或因本身之過失或不當行為而發生傷亡事故者,不適用之。
- 2.前項照護令及照護金之發給作業,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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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第3條,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在還鄉途中發生意外或突發疾病導致死亡或被鑑定為身心障礙時,除非本辦法另有規定,國防部將發給照護令和照護金。然而,如果該人因自己的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傷亡事故,則不適用該規定。根據國防部的相關規定,照護令和照護金的發放操作可以委託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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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