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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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對象如下: 一、死亡者:發給死亡照護金,以遺族為受益人。 二、身心障礙者:發給身心障礙照護金,以本人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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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第4條,該條款規定了照護金的發放對象。根據該條款,死亡者的照護金將發給遺族作為受益人。而身心障礙者的照護金則發給本人作為受益人。以下為與該條款有關的範例資料: 範例:某退伍軍人在還鄉途中不幸身亡,根據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第4條,該退伍軍人的遺族將有資格申請照護金作為補償。
- 受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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