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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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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對象如下: 一、死亡者:發給死亡照護金,以遺族為受益人。 二、身心障礙者:發給身心障礙照護金,以本人為受益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第4條,該條款規定了照護金的發放對象。根據該條款,死亡者的照護金將發給遺族作為受益人。而身心障礙者的照護金則發給本人作為受益人。以下為與該條款有關的範例資料: 範例:某退伍軍人在還鄉途中不幸身亡,根據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第4條,該退伍軍人的遺族將有資格申請照護金作為補償。

  • 受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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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第 4 條規定:「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對象如下: 一、死亡者:發給死亡照護金,以遺族為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