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死亡者,除給與四十三點七五個基數之一次照護金外,並給與每年十個基數之年照護金,計給十五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我找不到「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第 5 條」的相關資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