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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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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致身心障礙者,自核定身心障礙等級之日起,依下列規定給與身心障礙照護金: 一、一等,給與終身,每年給與八個基數。 二、二等,給與十年,每年給與六個基數。 三、三等,給與五年,每年給與四個基數。 四、重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六個基數。 五、輕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四個基數。
  2. 2.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人員,均不發給照護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第6條之規定,對於還鄉途中因為身心障礙而受傷的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其照護金的發給方式如下: 一、對於被核定為一等身心障礙的人員,每年給予八個基數的照護金,並終身發給。 二、對於被核定為二等身心障礙的人員,每年給予六個基數的照護金,共計給與十年。 三、對於被核定為三等身心障礙的人員,每年給予四個基數的照護金,共計給與五年。 四、對於被核定為重度機能障礙的人員,一次給予六個基數的照護金。 五、對於被核定為輕度機能障礙的人員,一次給予四個基數的照護金。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同一法規的第2條規定,重度機能障礙和輕度機能障礙的人員都不發給照護令。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委託銀行協會(2021年6月28日)。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取自 https://www.tfba.org.tw/TFBA/FILE/DLC081103370001-E.PDF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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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第 6 條規定:「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致身心障礙者,自核定身心障礙等級之日起,依下列規定給與身心障礙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