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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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定照護金基數內涵之計算,屬應召入營者,以其原退伍時最後在職時階級之本俸(薪額)為基準;屬退伍、解召還鄉者,以其最後在職時之本俸(薪額)為基準。但本俸(薪額)未達志願役上士二級基準者,按上士二級之基準計算。
- 2.年照護金應隨同在職同階級軍人本俸(薪額)調整支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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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第7條的規定,就以下兩點進行釋義: 1. 本辦法所定照護金基數內涵之計算,屬應召入營者,以其原退伍時最後在職時階級之本俸(薪額)為基準;屬退伍、解召還鄉者,以其最後在職時之本俸(薪額)為基準。但本俸(薪額)未達志願役上士二級基準者,按上士二級之基準計算。 這條規定是為了確定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的計算基準。對於應召入營者,基準是他們原退伍時最後在職時的階級本俸;對於退伍、解召還鄉者,基準是他們最後在職時的本俸。但是如果本俸未達到志願役上士二級基準,則按上士二級的基準計算照護金。 範例:假設某位應召入營的士官,在退伍時的最後在職時階級是上士,其本俸為30,000元。根據該規定,他的照護金基準將按照上士階級的基準計算。 2. 年照護金應隨同在職同階級軍人本俸(薪額)調整支給之。 根據這條規定,年照護金應該隨著在職同階級軍人本俸的調整而給予調整。 範例:假設某位退伍的軍官在原本俸調整後升為上士階級,其本俸由30,000元調整為35,000元。根據該規定,他的年照護金應隨著本俸的調整而調整,使他能夠根據新的本俸獲得相應的年照護金。 以上是對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第7條的逐條釋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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