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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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第 8 條的規定,有以下事項需要注意: 1. 遺族的領取順序:按照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遺族的領取順序應按民法有關繼承的規定進行。 2. 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根據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需對身心障礙等級進行檢定。 3. 發放程序:根據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需按照相應的程序進行照護金的發放。 4. 核定與廢止權責:核定與廢止權責的事項將根據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 5. 申請與領受時效:根據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申請與領受時效將受到限制,需要在規定的時效內進行申請與領受。 6. 照護金權利喪失:根據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照護金權利可能會在特定情況下喪失,需注意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 核定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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