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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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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準備金(以下簡稱本準備金)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其收支、管理及運用,由本保險承保機構辦理,並由國防部軍人保險監理會(以下簡稱軍保監理會)負責審議、監督及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人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2條規定了軍人保險準備金的主管機關以及收支、管理和運用的情況。根據該條款,國防部是軍人保險準備金的主管機關,而本保險承保機構負責處理準備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用。軍人保險準備金的審議、監督和考核則由國防部軍人保險監理會負責。這表示軍人保險準備金的運作和管理是由相關的機構負責,並受到監理會的監督和考核。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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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 2 條規定:「軍人保險準備金(以下簡稱本準備金)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其收支、管理及運用,由本保險承保機構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