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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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準備金(以下簡稱本準備金)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其收支、管理及運用,由本保險承保機構辦理,並由國防部軍人保險監理會(以下簡稱軍保監理會)負責審議、監督及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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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人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2條規定了軍人保險準備金的主管機關以及收支、管理和運用的情況。根據該條款,國防部是軍人保險準備金的主管機關,而本保險承保機構負責處理準備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用。軍人保險準備金的審議、監督和考核則由國防部軍人保險監理會負責。這表示軍人保險準備金的運作和管理是由相關的機構負責,並受到監理會的監督和考核。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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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