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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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人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3條規定了以下兩個項目: 1. 本準備金的運用由承保機構擬訂投資政策書,在每個年度開始前,編制本準備金的年度運用計畫,提交軍保監理會委員會議審查,並報送主管機關核定,同時也呈報行政院備查。 2. 承保機構應按月報告軍保監理會簽核的本準備金的收支運用情況,並應向軍保監理會委員會議報告。 根據參考資料,軍人保險準備金是由承保機構負責管理和運用的資金。承保機構在每年度開始前,需要擬訂一份投資政策書,並編制一份年度運用計畫。這些文件必須提交軍保監理會的委員會議審查,然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再轉交行政院備查。此外,承保機構還需按月向軍保監理會報告準備金的收支運用情況,並向軍保監理會委員會議提供報告。這些措施旨在確保準備金的合理運用和監督,以保障軍人保險制度的穩定運作。 參考資料: 軍隊退伍典禮參考資料, (n.d.), from 行政院国防部 (https://www.mnd.gov.tw/Portal/home/C2205DE8CA417C32CB7A945CAD4279D3)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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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