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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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備金之來源如下: 一、保險財務收支之結餘款。 二、本準備金運用之收益。 三、屬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之保險年資應計給之退伍給付未提存保險責任準備金額,及修正生效後屬於戰爭、武裝衝突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應計給之給付金額,由主管機關審核、編列預算撥補之收入。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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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4條,本準備金的來源分為四項: 1. 保險財務收支之結餘款:指保險公司在投保人交付保險費用後,扣除費用、理賠及其他負債後剩餘的款項。 2. 本準備金運用之收益:指準備金所投資的資產所產生的收益,例如股息、利息等。 3. 修正生效前之保險年資應計給之退伍給付未提存保險責任準備金額及修正生效後屬於戰爭、武裝衝突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應計給之給付金額:指在修正前生效的法規中,根據保險年資應計給予的退伍給付金額,未提存作為保險責任準備金的部分,以及修正後根據戰爭、武裝衝突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應計給予的給付金額。 4.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收入:指除了前三項來源之外,經由主管機關核定的其他收入。 根據我的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與軍人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4條具體相關的範例。
- 提存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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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