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軍人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6.07.27
軍人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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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準備金(以下簡稱本準備金)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其收支、管理及運用,由本保險承保機構辦理,並由國防部軍人保險監理會(以下簡稱軍保監理會)負責審議、監督及考核。
本準備金之用途如下:
一、本條例所定各項保險給付之支出。
二、管理運用所需之支出。
三、軍保監理會執行監督業務所需相關支出。
四、其他法定支出。
- 本準備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支應保險財務收支之短絀。 二、計息墊付屬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之保險年資應計給之退伍給付未提存保險責任準備金額。 三、存放於承保機構指定之國內外金融機構。 四、投資國內外債券及短期票券。 五、投資國內外上市(櫃)公司股票及指數股票型基金。 六、投資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以下簡稱國內基金)。 七、投資國外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以下簡稱境外基金)。 八、投資國內外資產證券化商品。 九、從事國內外有價證券出借交易。 十、從事國內外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
- 前項第二款計息墊付之利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運用範圍涉及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者,應符合金融主管機關及其他機關所定相關法令規定。
- 本準備金投資於前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之國內投資比率,合計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百分之五十。
- 本準備金投資於前條第一項第八款之比率,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百分之十。
- 前條第一項運用範圍涉及存放外匯存款及國外投資者,其比率合計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百分之四十五。
- 本辦法所稱投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指前一個月月底本準備金淨額。
- 本準備金投資於有價證券之原則如下: 一、投資單一國內外股票、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國內基金、境外基金或國內外資產證券化商品之總成本,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百分之五。 二、投資單一國內外股票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 三、投資單一國內外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發行機構股東權益百分之十。 四、投資單一國內基金、境外基金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總額,不得超過各該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數百分之十。 五、投資單一國內外資產證券化商品之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
- 本準備金投資於前項國內基金,其投資當時之該國內基金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基金規模應以超過新臺幣六億元為原則。 二、基金淨值累積報酬率於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統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之受益憑證績效評比中,最近六個月績效超越大盤或評比排名於所有同類基金中排名在前三分之一,且最近一年於所有同類型基金中排名在前二分之一。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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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軍人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6.07.27,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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