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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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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備金從事國內外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透過各國金融、證券、期貨主管機關准之金融機構為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配合國外投資之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避險需要,得於中央銀行所定相關規定之限額及工具範圍內,從事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 二、從事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以經各國證券期貨主管機關核准於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掛牌之期貨交易契約為範圍。 三、從事以避險為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每營業日持有未沖銷契約之總市值不得超過已持有相對應投資部位之總市值。 四、本準備金持有非以避險為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合計數,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百分之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9條的規定,本準備金在進行國內外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必須經過各國金融、證券、期貨主管機關核准的金融機構進行。具體規定如下: 一、本準備金可以在中央銀行所訂的相關規定限制和工具範圍內,進行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以滿足國外投資的新台幣和外幣之間匯率避險的需求。 二、在進行非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應以經過各國證券期貨主管機關核准並在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掛牌的期貨交易契約為範圍。 三、進行以避險為目的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每個營業日持有的未沖銷契約的總市值不得超過已持有相對應投資部位的總市值。 四、本準備金持有的非以避險為目的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合計數量,不得超過投資時的本準備金淨額的百分之十。 根據以上規定,軍人保險準備金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需要經過核准的金融機構,並在限定的範圍內進行外匯和非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的交易。此外,持有的未沖銷契約總市值和非以避險為目的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合計數量也有相應的限制。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名詞
  • 持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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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 9 條規定:「本準備金從事國內外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透過各國金融、證券、期貨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機構為之,並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