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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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準備金投資於有價證券之原則如下: 一、投資單一國內外股票、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國內基金、境外基金或國內外資產證券化商品之總成本,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百分之五。 二、投資單一國內外股票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 三、投資單一國內外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發行機構股東權益百分之十。 四、投資單一國內基金、境外基金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總額,不得超過各該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數百分之十。 五、投資單一國內外資產證券化商品之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
- 2.本準備金投資於前項國內基金,其投資當時之該國內基金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基金規模應以超過新臺幣六億元為原則。 二、基金淨值累積報酬率於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統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之受益憑證績效評比中,最近六個月績效超越大盤或評比排名於所有同類基金中排名在前三分之一,且最近一年於所有同類型基金中排名在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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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人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8條規定了本準備金的投資原則。根據該條第一款,本準備金投資於有價證券的總成本不得超過該準備金淨額的5%。第二款規定投資單一國內外股票的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10%。第三款規定投資單一國內外債券的總額不得超過該發行機構股東權益的10%。第四款規定投資單一國內基金、境外基金或指數股票型基金的總額不得超過該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數的10%。第五款規定投資單一國內外資產證券化商品的總額不得超過該發行總額的10%。 根據第二項規定,本準備金投資於國內基金時,該基金需符合以下條件。首先,基金規模應超過新台幣六億元。其次,該基金的淨值累積報酬率應超越大盤或在所有同類基金中排名前三分之一,且在最近一年內在所有同類型基金中排名前二分之一。 參考資料: - 軍人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中華民國國防部財務協調司,最後修正日期:2018年12月11日) - 軍人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修正條文說明(中華民國國防部財務協調司,最後修正日期:2018年12月11日)
- 報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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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