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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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準備金投資於前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之國內投資比率,合計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百分之五十。
- 2.本準備金投資於前條第一項第八款之比率,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百分之十。
- 3.前條第一項運用範圍涉及存放外匯存款及國外投資者,其比率合計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百分之四十五。
- 4.本辦法所稱投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指前一個月月底本準備金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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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人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7條共有四項,對於該法條的釋義如下: 1. 第一項規定軍人保險準備金投資於前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之國內投資比率,合計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百分之五十。這表示軍人保險準備金能夠投資於國內的特定項目,但其總投資比率不得超過當時的準備金淨額的百分之五十。舉例來說,如果當時軍人保險準備金淨額為100萬元,那麼投資於國內的特定項目的總投資金額不得超過50萬元。 2. 第二項規定軍人保險準備金投資於前條第一項第八款之比率,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百分之十。這表示軍人保險準備金能夠投資於特定項目,但其投資比率不得超過當時的準備金淨額的百分之十。舉例來說,如果當時軍人保險準備金淨額為100萬元,那麼投資於特定項目的投資金額不得超過10萬元。 3. 第三項規定前條第一項運用範圍涉及存放外匯存款及國外投資者,其比率合計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百分之四十五。這表示軍人保險準備金在涉及存放外匯存款及國外投資時,其投資比率合計不得超過當時的準備金淨額的百分之四十五。舉例來說,如果當時軍人保險準備金淨額為100萬元,那麼在存放外匯存款及國外投資方面的投資金額合計不得超過45萬元。 4. 第四項釋義了「投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的定義,指的是指前一個月月底本準備金淨額。這表示在計算投資比率時,應以前一個月月底的準備金淨額為基準。舉例來說,如果想要計算當月的投資比率,則需參考前一個月月底的準備金淨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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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