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六條、第七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九條明定由國防部規定之事項,均於本細則中定之。
依據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六條、第七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九條明定由國防部規定之事項,均於本細則中定之。這表示在軍旗條例施行細則中,第4條第3項、第5條第2項及第3項、第6條、第7條第2項、第8條、第9條所涉及的事項,由國防部進行規定。具體規定內容可以參考國防部相關文件或公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