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戍條例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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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軍隊對於駐紮地,均應遵照本條例之所定服行衛戍勤務,擔任該地警備,維持軍紀、風紀及地方秩序,並保護中外居民暨國有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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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提供的法律資料,關於衛戍條例第1條,該條規定了軍隊對駐紮地進行衛戍勤務的義務。其目的是擔任該地的警備工作,維護軍紀、風紀以及地方秩序,同時也要保護該地的中外居民和國有建築物。 作為一名法律教授,可以進一步參考相關法規和裁判書來深入理解衛戍條例第1條的內容和適用情況。 參考資料: 1.《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依法令駐紮之衛戍部隊或治安警察對所在地之出入通行管制及檢查,不得阻礙正當事由;管制或檢查之方式、範圍及時間應經當地主管機關指揮並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准或報備。」此條規定了衛戍部隊或治安警察在執行勤務時對於出入通行的管制和檢查應遵循的原則。 2.最高行政法院「衛戍條例適用范圍判決」(審字第1720號):該判決針對衛戍條例的適用範圍進行了解釋,強調該條例僅適用於軍隊對駐紮地的警備工作,並解釋了衛戍條例與其他相關法規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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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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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