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戍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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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戍司令官在首都及重要地方由軍事委員會呈請國民政府指定所在地之軍隊高級指揮官任之。其他各地則以其駐紮部隊之高級長官 (或要塞司令官) 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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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衛戍條例第2條,衛戍司令官在首都和重要地方由軍事委員會呈請國民政府指定所在地之軍隊高級指揮官任命。而在其他各地的情况下,則以该地駐紮部隊的高級長官或要塞司令官来担任衛戍司令官的职位。 根据所提供的文本,目前无法给出与衛戍條例第2條相关的最新参考资料或具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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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