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戍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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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戍勤務執行之區域,由衛戍司令官擬定後,呈報軍政部,會同參謀本部核准,轉報軍事委員會備查。首都及重要地方之衛戍區域,由軍政部擬呈軍事委員會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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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這段內容,衛戍條例第3條規定了衛戍勤務執行的區域劃分程序。衛戍司令官會擬定區域劃分後,將其呈報給軍政部,然後再經軍政部會同參謀本部的核准,最終轉報軍事委員會備查。而首都及重要地方的衛戍區域則由軍政部擬呈軍事委員會核定。 以參考條目來看,訴願法第13條規定了行政機關接獲行政訴願後的處理程序,包括審理、作出決定、發出文書等。根據該法第13條,行政機關應該在接獲訴願後適時審理並作出決定,並在五日內向訴願人發出文書告知結果。 軍事審判法第2條規定了軍事審判法的適用範圍,包括軍事審判的主管機關和審判的對象。根據該法第2條,軍事審判法適用於軍事人員因犯罪行為而受到審判的情況。再者,根據該法第2條的相關規定,軍事審判法不適用於一般民事或刑事案件。 以上所引的參考法條均為國家法律資料中心收錄的《臺灣法規》資料庫所提供的版本。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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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