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戍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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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部隊長或要塞司令官為衛戍司令官時,均不另組織司令部,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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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衛戍條例第4條的規定,當部隊長或要塞司令官兼任衛戍司令官時,並不需要再另行組織司令部,除非另有規定。也就是說,衛戍司令官可以直接擔任部隊或要塞的指揮官職務,不需要額外的組織或機構。 備註:以下是相關的參考資料。 參考資料: 《衛戍條例》 - 參考連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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