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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戍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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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部隊長或要塞司令官為衛戍司令官時,均不另組織司令部,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衛戍條例第4條的規定,當部隊長或要塞司令官兼任衛戍司令官時,並不需要再另行組織司令部,除非另有規定。也就是說,衛戍司令官可以直接擔任部隊或要塞的指揮官職務,不需要額外的組織或機構。 備註:以下是相關的參考資料。 參考資料: 《衛戍條例》 - 參考連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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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戍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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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戍條例第 4 條規定:「凡部隊長或要塞司令官為衛戍司令官時,均不另組織司令部,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衛戍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