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戍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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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戍司令官除指揮其所屬部隊外,依衛戍勤務上之必要,得將衛戍區域內陸海空軍、水陸警察及與軍事有關係之機關一部或全部,擬具勤務分配方案,呈請軍政部參謀本部及軍事委員會分令遵辦,由衛戍司令官指揮之。在急要時,得直接分配並指揮之,但須即時呈報軍事委員會及軍政部參謀本部暨該管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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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衛戍條例第5條規定衛戍司令官的權限和責任。根據該條款,衛戍司令官除了指揮自己所屬的部隊外,還可以根據衛戍勤務上的需要,擬定衛戍區域內陸海空軍、水陸警察以及與軍事有關的機關的勤務分配方案。這份方案需要呈報給軍政部參謀本部和軍事委員會,來分令遵辦。衛戍司令官有權指揮這些機關,並且在急需的情況下,可以直接進行分配和指揮。不過,這種情況下必須立即向軍事委員會、軍政部參謀本部以及相關長官報告情況。 作為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參考《衛戍條例》本身,特別是第5條的相關規定。同時,對於這條條款的例子,我們可以參考實際的衛戍情況,例如某個區域出現了重大安全問題,衛戍司令官根據該條款的授權,可以指揮陸海空軍、水陸警察以及相關機關,來應對這個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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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