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戍條例 第 6 條
快速跳轉
凡軍隊艦艇、航空機、通過或暫留某衛戍地區時,均須將其目的地、發著地及駐留時期,預先通告衛戍司令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衛戍條例第6條」的規定,當軍隊的艦艇、航空機經過或在某個衛戍地區暫留時,必須事先向衛戍司令官通告目的地、出發地及駐留時期。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衛戍地區的安全和軍事行動的協調,並防止可能的衝突或誤會。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國防部網站上的「衛戍條例」,可提供相關的法規內容和解釋。 - 相關案例:根據報導,某國軍艦隊經過某衛戍地區時,未事先通知衛戍司令官,結果引起了當地軍方的懷疑和不安,最終導致雙方發生了一場小規模的衝突。這個案例顯示了未遵守衛戍條例第6條的後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衛戍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