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9.11.01

衛戍條例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1開分頁 ›
凡軍隊對於駐紮地,均應遵照本條例之所定服行衛戍勤務,擔任該地警備,維持軍紀、風紀及地方秩序,並保護中外居民暨國有建築物。
2開分頁 ›
衛戍司令官在首都及重要地方由軍事委員會呈請國民政府指定所在地之軍隊高級指揮官任之。其他各地則以其駐紮部隊之高級長官 (或要塞司令官) 任之。
3開分頁 ›
衛戍勤務執行之區域,由衛戍司令官擬定後,呈報軍政部,會同參謀本部准,轉報軍事委員會備查。首都及重要地方之衛戍區域,由軍政部擬呈軍事委員會核定之。
4開分頁 ›
凡部隊長或要塞司令官為衛戍司令官時,均不另組織司令部,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例。
5開分頁 ›
衛戍司令官除指揮其所屬部隊外,依衛戍勤務上之必要,得將衛戍區域內陸海空軍、水陸警察及與軍事有關係之機關一部或全部,擬具勤務分配方案,呈請軍政部參謀本部及軍事委員會分令遵辦,由衛戍司令官指揮之。在急要時,得直接分配並指揮之,但須即時呈報軍事委員會及軍政部參謀本部暨該管長官。
6開分頁 ›
凡軍隊艦艇、航空機、通過或暫留某衛戍地區時,均須將其目的地、發著地及駐留時期,預先通告衛戍司令官。
7開分頁 ›
駐在衛戍區內之軍隊、艦艇、水陸警察及與軍事有關之各機關,均須遵守各項衛戍規則,並將有關於衛戍情報,隨時通報衛戍司令官。
8開分頁 ›
駐在衛戍地之部隊,雖不屬於衛戍司令官之管轄,若衛戍司令官認為警備上之必要,對於該部隊請求援助時,該部隊長如無特殊理由,均須應其請求,由衛戍司令官與該部隊長即時普別報告軍事委員會與軍政部參謀本部及該管長官。
9開分頁 ›
衛戍地區內,如遇戰事、災害及常事變時,衛戍司令官得呈請軍事委員會與軍政部、參謀本部宣佈戒嚴,或指撥部隊以供調遣。倘事機急迫,不及呈請時,得逕調附近部隊相機處置,但須即時呈報軍事委員會與軍事部、參謀本部,並通報該部隊隸屬長官。 前項戒嚴情事終止時,衛戍司令官應即呈請軍事委員會及軍政部參謀本部宣告解嚴。
10開分頁 ›
衛戍司令官對於衛戍地區內之治安,與地方官協議辦理,斟酌情形,妥慎處置。
11開分頁 ›
衛戍司令官對於衛戍地區內國有建築物以及重要衙署等平時與常時期之保護方法,應預為規定,隨時實施。
12開分頁 ›
衛戍司令官除衛戍地發生重大情形,應隨時呈報軍政部、參謀本部及軍事委員會外,關於平時衛戍勤務執行之概況,應每月彙報備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戍條例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89.11.0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