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戍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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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戍地區內,如遇戰事、災害及非常事變時,衛戍司令官得呈請軍事委員會與軍政部、參謀本部宣佈戒嚴,或指撥部隊以供調遣。倘事機急迫,不及呈請時,得逕調附近部隊相機處置,但須即時呈報軍事委員會與軍事部、參謀本部,並通報該部隊隸屬長官。 前項戒嚴情事終止時,衛戍司令官應即呈請軍事委員會及軍政部參謀本部宣告解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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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衛戍條例第9條,當衛戍地區發生戰事、災害或非常事變時,衛戍司令官有權請求軍事委員會、軍政部和參謀本部宣佈戒嚴,或指派部隊進行調遣。若情況緊急,無法及時請求時,可以直接調用附近的部隊進行處置,但必須立即向軍事委員會、軍政部和參謀本部報告,並通知該部隊所屬的長官。 在戒嚴情況結束後,衛戍司令官應立即請求軍事委員會和軍政部參謀本部宣告解嚴。 參考資料: - 衛戍條例(中華民國軍事法典):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01
- 非名詞
- 宣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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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