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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戍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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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戍地區內,如遇戰事、災害及常事變時,衛戍司令官得呈請軍事委員會與軍政部、參謀本部宣佈戒嚴,或指撥部隊以供調遣。倘事機急迫,不及呈請時,得逕調附近部隊相機處置,但須即時呈報軍事委員會與軍事部、參謀本部,並通報該部隊隸屬長官。 前項戒嚴情事終止時,衛戍司令官應即呈請軍事委員會及軍政部參謀本部宣告解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衛戍條例第9條,當衛戍地區發生戰事、災害或非常事變時,衛戍司令官有權請求軍事委員會、軍政部和參謀本部宣佈戒嚴,或指派部隊進行調遣。若情況緊急,無法及時請求時,可以直接調用附近的部隊進行處置,但必須立即向軍事委員會、軍政部和參謀本部報告,並通知該部隊所屬的長官。 在戒嚴情況結束後,衛戍司令官應立即請求軍事委員會和軍政部參謀本部宣告解嚴。 參考資料: - 衛戍條例(中華民國軍事法典):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01

  • 名詞
  • 宣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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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戍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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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戍條例第 9 條規定:「衛戍地區內,如遇戰事、災害及非常事變時,衛戍司令官得呈請軍事委員會與軍政部、參謀本部宣佈戒嚴,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衛戍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