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戍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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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戍司令官對於衛戍地區內國有建築物以及重要衙署等平時與非常時期之保護方法,應預為規定,隨時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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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衛戍條例第11條的規定,衛戍司令官應該預先制訂衛戍地區內國有建築物和重要衙署等的保護方法,並且在平時和非常時期隨時實施。這意味著衛戍司令官有責任確保這些建築物的安全和防護。如果發生戰時或其他危急狀況,衛戍司令官應該立即執行相應的保護措施,以確保這些建築物不受損壞或毀壞。衛戍司令官可能需要依靠相關的法規文件、指導準則和計劃,以確定建築物保護的具體方法和程序,這可能包括物理安全措施、監視、警戒和員工培訓等措施。這些方法應當基於對建築物的安全需求進行評估和風險分析,並確保在需要時能迅速實施。具體的執行細節可能根據衛戍地區的要求而有所不同。 參考資料: - 衛戍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04)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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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