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戍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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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戍司令官除衛戍地發生重大情形,應隨時呈報軍政部、參謀本部及軍事委員會外,關於平時衛戍勤務執行之概況,應每月彙報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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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衛戍條例第 12 條規定了衛戍司令官的責任和報告義務。根據該條規定,衛戍司令官除了在衛戍地發生重大情形時必須立即向軍政部、參謀本部和軍事委員會報告外,還需就平時衛戍勤務執行情況每月彙報備查。這意味著衛戍司令官需定期向上級機關提供有關衛戍工作的概況,以供審查和監督。 參考資料: 1. 衛戍條例第12條,行政院維護行政法規網: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40001&FLNO=12 2. 衛戍條例全文,中華民國國防部:https://www.mnd.gov.tw/Publish.aspx?cnid=131&p=71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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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