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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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之土地建築物、防空器材工作物、醫藥器材及工具,因實施防空被徵用、徵收時所受損失,由需用機關依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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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防空法第12條規定,當人民之土地建築物、防空器材工作物、醫藥器材及工具因實施防空被徵用或徵收時所造成的損失,需由相關的執行機關根據法律規定進行補償。具體的補償方式與標準,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評估和確定。 例如,在徵收土地建築物時,根據土地法的相關規定,政府應對被徵收的土地進行合理的補償。在農作物改良物被徵收時,政府所支付的補償費用與土地補償無關,屬於對該農作物改良物的代替利益的補償。這些法規旨在確保在實施防空措施時,對於私人財產的徵用和損失應進行公平且合理的補償。
- 徵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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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