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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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設備及實施所需經費,依其性質及實際情形,由中央與地方分別支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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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防空法第11條,防空設備及實施所需經費的支給方式是由中央與地方分別支給,具體的支給方式會依照防空設備的性質和實際情形而有所不同。這表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會根據需要提供相應的經費支援防空設備的建置和執行工作。 這項條文沒有提到具體的經費金額或分配原則,因此相關的實施細節可能需要參考其他相關法規和政府文件。根據最新的資料,我們可以進一步了解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實際操作中是如何分配防空設備經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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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