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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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業務人員執行業務時,利用權勢,對人民加以強暴,脅迫或妨害從事防空業務之人民,分別送由軍法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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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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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脅迫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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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