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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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漏防空上機密或破壞防空設備,致妨礙防空工作或發生危害者,如犯罪人為現役軍人,依陸海空軍刑法或軍機防護法處斷;非現役軍人,送由司法機關依法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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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防空法第9條的規定,如果有人洩漏防空上機密或破壞防空設備,造成防空工作的妨礙或危害,若是犯罪人為現役軍人,則依照陸海空軍刑法或軍機防護法來處置;若是非現役軍人,則應送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依照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所列之刑法各罪,如果犯罪人是現役軍人,則應由軍事法院進行審判。而依照陸海空軍刑法第15條第5款的規定,如果現役軍官的言行有損軍譽,依照第5條的規定予以懲罰。 根據以上法源資訊,我們無法確定防空法第9條的詳細解釋和相關的案例。
- 陸海空軍刑法法規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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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