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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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防空事宜,由國防部主辦,其有關各部、會、署及地方機關者,由各該關係機關協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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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防空法第2條的規定,全國防空事宜由國防部主辦,各部、會、署及地方機關則協同執行。這表示在防空事務上,國防部負責統籌全國的防空工作,其他相關的部會署以及地方機關則在各自的權限範圍內和國防部合作執行相關的任務。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全國的防空工作能夠有統一的指揮和協調,以保障國家的安全和民眾的生命財產。具體執行的方式和內容可能需要參考防空法的其他相關條文和相關法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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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