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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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六條第八款所定命令實施避難,係指左列各款 一、防空 (民防) 值勤人員於空襲時指導或強制人民進入防空避難設施避難。 二、防空 (民防) 主管機關得依防空之需要命令人民自建各種必要之防空避難設備。 三、凡都市計畫地區依建築法申請建築時,必須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以為防空避難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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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防空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了本法第六條第八款所定命令實施避難的具體內容。根據該條款,該命令係指以下三種情況: 1. 防空(民防) 值勤人員於空襲時指導或強制人民進入防空避難設施避難。 2. 防空(民防) 主管機關得依防空之需要命令人民自建各種必要之防空避難設備。 3. 凡都市計畫地區依建築法申請建築時,必須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以為防空避難之用。 以最新的參考資料為例,該部分的相關法規可以參考中華民國行政院民防署所公布的《防空法》、《防空法施行細則》以及相關的行政命令和指導原則。這些文件提供了對於防空避難措施的具體要求和法規解釋,包括對防空避難設施的規劃與建設、防空避難的指導與強制等方面的內容。在具體執行過程中,該法規應與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和指導文件相關聯,以確保防空避難工作的有效進行。
- 第六條第八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建築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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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