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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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防空事宜,除由國防部主辦外,關於民間協助防空事宜,由國防部協調內政部督同地方政府負責執行之。其業務區分,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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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防空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全國防空事宜由國防部主辦,然而關於民間協助防空事宜,由國防部協調內政部督同地方政府負責執行。而該條還提到業務區分則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根據此規定,國防部在防空事務方面扮演重要角色,負責協調內政部和地方政府在民間協助防空方面的執行。此外,國防部會與內政部共同確定業務的區分。 這意味著在防空工作中,國防部負責領導和協調全國性的防空事宜,而內政部則協助國防部指導並監督地方政府的執行工作。同時,國防部和內政部還需要共同訂定防空事務的業務區分,以確保工作的有效執行。 舉例來說,當國防部在制定全國性防空計劃時,內政部負責協助國防部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協調和溝通,並確保地方政府按照防空計劃執行相應的任務。此外,國防部和內政部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來制定和調整不同地區的防空業務區分,以確保全國范圍內的防空工作有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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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