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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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中華民國人民對實施防空有協助之義務,以左列各款為限: 一、有接受民防編組與訓練之義務。 二、有協助防情傳遞及警報管制之義務。 三、有執行防護勤務之義務。 四、有協助充實防空設備及提供並維護防空避難設施之義務。 民防編組、訓練、服勤實施規定,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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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防空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了中華民國人民對實施防空的協助義務,這些義務包括: 一、有接受民防編組與訓練之義務。 這表示人民需要接受民防組織的編組和訓練,以增強防空能力。具體的民防編組、訓練、服勤實施規定由內政部和國防部定義。 二、有協助防情傳遞及警報管制之義務。 這表示人民需要協助傳遞防情資訊並遵守警報管制。當防空情況發生時,人民需要配合相關部門的指示並傳遞相關資訊,以確保防空措施的有效執行。 三、有執行防護勤務之義務。 這表示人民有責任執行防護勤務,以保護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具體的防護勤務內容可能包括巡邏、監視、整備等。 四、有協助充實防空設備及提供並維護防空避難設施之義務。 這表示人民需要協助充實防空設備並提供、維護防空避難設施。人民應該提供相關資源和支持,以確保防空設備的完善和防空避難設施的正常運作。 這些義務的具體內容和執行細則由內政部和國防部協同制定。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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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