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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法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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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中華民國人民對實施防空有協助之義務,以左列各款為限: 一、有接受民防編組與訓練之義務。 二、有協助防情傳遞及警報管制之義務。 三、有執行防護勤務之義務。 四、有協助充實防空設備及提供並維護防空避難設施之義務。 民防編組、訓練、服勤實施規定,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防空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了中華民國人民對實施防空的協助義務,這些義務包括: 一、有接受民防編組與訓練之義務。 這表示人民需要接受民防組織的編組和訓練,以增強防空能力。具體的民防編組、訓練、服勤實施規定由內政部和國防部定義。 二、有協助防情傳遞及警報管制之義務。 這表示人民需要協助傳遞防情資訊並遵守警報管制。當防空情況發生時,人民需要配合相關部門的指示並傳遞相關資訊,以確保防空措施的有效執行。 三、有執行防護勤務之義務。 這表示人民有責任執行防護勤務,以保護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具體的防護勤務內容可能包括巡邏、監視、整備等。 四、有協助充實防空設備及提供並維護防空避難設施之義務。 這表示人民需要協助充實防空設備並提供、維護防空避難設施。人民應該提供相關資源和支持,以確保防空設備的完善和防空避難設施的正常運作。 這些義務的具體內容和執行細則由內政部和國防部協同制定。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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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防空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中華民國人民對實施防空有協助之義務,以左列各款為限: 一、有接受民防編組與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防空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