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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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領前條所定死亡撫卹金之順序如左: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姐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撫養者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第一項遺族,服務防空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者,從其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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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防空法施行細則第21條細述了受領死亡撫卹金的順序及相關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受領死亡撫卹金的順序如下: 1. 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必須是未再婚的狀態。 2. 祖父母、孫子女。 3. 兄弟姐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但無法自我謀生的人為限。 4. 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撫養者為限。 如果同一順序有多位遺族,則撫卹金應平均分配給他們;如果其中有人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則由剩餘的遺族領受撫卹金。 另外,在第一項遺族中,如果服務防空人員在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的人,則依照遺囑的指定進行。 根據《防空法》相关规定,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軍人撫卹條例等的參考資料,並未包含防空法施行細則第21條的具體內容和範例,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和參考資料。
- 遺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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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