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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法施行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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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防空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召集致患病、傷殘或死亡者,除依其本職身分請領撫慰金、撫卹金或疾病、傷殘保險給付者外,其餘人員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患病者:得憑服務證明至指定之公立醫院或特約醫院治療。 二、受傷者:送公立醫院或指定醫院治療。但情況危急者,得先送其他醫療機構急救。 三、因傷致殘者:依左列規定給與一次殘廢給付: 全殘廢者:三十六個基數。 半殘廢者:十八個基數。 部份殘廢者:八個基數。 四、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四十八個基數 (含埋葬費) 。 五、受傷致殘,於一年內傷發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前項基數以雇員當月年功薪最高級月支薪額為準。殘廢等級之審定,準用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之規定,由公立醫院鑑定。 依本職身分請領各該保險給付、撫慰金或撫卹金,其已領金額低於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者,應補足其差額。 第一項所需醫療費、撫慰金、撫卹金或應補足之差額,由召集機關報請直轄市、縣 (市) 政府發。 事業單位編設之民防人員有第三項之應補足差額情形者,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核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防空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了服務防空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召集导致患病、傷殘或死亡的情况下的相应处理方式。根据该条款的规定,除了根据其本職身分請領撫慰金、撫卹金或疾病、傷殘保險給付外,其他人员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 患病者:可凭服務證明前往指定的公立醫院或特约醫院进行治疗。 2. 受傷者:应送往公立醫院或指定醫院治疗。但情况危急者,可以先送其他医疗机构急救。 3. 因傷致殘者:按照以下规定给予一次殘廢給付: - 全殘廢者:三十六個基數。 - 半殘廢者:十八個基數。 - 部份殘廢者:八個基數。 4. 死亡者:给予一次撫卹金四十八個基數(含埋葬費)。 5. 受傷致殘,在一年内傷發死亡者:按照前款规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前項基數以雇員當月年功薪最高級月支薪額為準。殘廢等級之審定,準用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之規定,由公立醫院鑑定。 如果按照本職身分請領各該保險給付、撫慰金或撫卹金,已領金額低於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规定,应補足其差額。所需的醫療費、撫慰金、撫卹金或應補足之差額,由召集機關報請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發。对于事業單位編設之民防人員有第三項之應補足差額情形者,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核發。 可参考资料:防空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 審定名詞
  • 鑑定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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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防空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服務防空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召集致患病、傷殘或死亡者,除依其本職身分請領撫慰金、撫卹金或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防空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