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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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二條之補償,由地方政府組織評價委員會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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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防空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本法第12條的補償事宜由地方政府組織評價委員會負責辦理。 根據台灣地方政府組織法,各縣市政府可以依法成立評價委員會,以處理相關事務。該委員會的組成可以包括相關政府官員、專家學者和民眾代表等,並負責評估相關損失和補償金額。評價結果在補償程序中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例如,當防空工事被徵收時,地方政府可以藉由評價委員會的評估結果來確定相應的補償金額,以公平公正地處理這項事務。
- 第十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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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