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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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協助防空編組人員應召訓練或服勤時,由地方政府比照國民兵召集服勤待遇發給,並由召集機關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及交通或發給代金。其原為公教人員學生或職工者,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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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防空法施行細則第18條,當民間協助防空編組人員應召訓練或服勤時,地方政府應比照國民兵召集服勤待遇發給。根據該法條,召集機關應根據實際需要提供膳宿及交通或發給代金。此外,如果這些人員原本屬於公教人員、學生或職工,他們應該獲得公假。 參考資料: 防空法施行細則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民間防空局, 最近修訂日期:2000/04/25)。
- 代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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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