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防部得依臺閩地區防衛作戰構想,在中央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指導下,設臺閩地區全民防衛動員戰力綜合協調組織,整合作戰地區總力,建立全民防衛作戰力量,並協力地方處理災害防救等事宜,其實施規定另定之。 軍、師、團管區司令部對人力、物資、經濟、交通、衛生動員準備之調查、編管、演訓、驗 (簽) 證等,負協調及配合執行之責。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第1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