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防部得依臺閩地區防衛作戰構想,在中央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指導下,設臺閩地區全民防衛動員戰力綜合協調組織,整合作戰地區總力,建立全民防衛作戰力量,並協力地方處理災害防救等事宜,其實施規定另定之。 軍、師、團管區司令部對人力、物資、經濟、交通、衛生動員準備之調查、編管、演訓、驗 (簽) 證等,負協調及配合執行之責。
國防部得依臺閩地區防衛作戰構想,在中央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指導下,設臺閩地區全民防衛動員戰力綜合協調組織,整合作戰地區總力,建立全民防衛作戰力量,並協力地方處理災害防救等事宜,其實施規定另定之。 軍、師、團管區司令部對人力、物資、經濟、交通、衛生動員準備之調查、編管、演訓、驗 (簽) 證等,負協調及配合執行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