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 (市) 、縣 (市) 政府應設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中央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依中央各機關動員準備業務會報策頒之動員準備方案、分類計畫,策訂該機關之執行計畫。 三、中央各機關頒布之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中,有關調查、編組、宣傳、演訓、積儲等事項之配合與執行。 四、有關全民動員支援軍事動員之政軍協調。 五、戰力綜合協調業務之配合與執行。 前項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委員若干人,召集人由地方首長兼任,委員由各該首長視需要聘兼之,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若干人,均由現職人員擔任。 縣 (市) 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應受省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之指導,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如遇緊急災害事故得召開臨時會議。
根據台灣法規《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第 11 條的內容,省(市)及縣(市)政府需要設立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並負責以下任務: 1. 執行中央動員準備業務會報的決議事項。 2. 根據中央機關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所策訂的動員準備方案和分類計畫,制定該機關的執行計畫。 3. 配合並執行中央機關發布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中有關調查、編組、宣傳、演訓、積儲等事項。 4. 協調政府和軍隊之間有關全民動員支援軍事動員的事務。 5. 配合並執行戰力綜合協調業務。 根據辦法的規定,該會報由一位召集人和若干委員組成,召集人由地方首長兼任,委員則由各該首長根據需要聘兼,此外還需設立一位執行秘書和若干秘書,這些職位都由現職人員擔任。 縣(市)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應受省動員準備業務會報的指導,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如果遇到緊急災害事故,則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以上資料來自《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第11條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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