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為自立研製主要武器裝備,得結合軍、公、民營生產事業機構,建立軍需工業動員生產體系,完成各項動員生產準備,並視需要選定工廠,簽訂戰時生產轉換契約,訂定作業規範。 有關提升軍品自製能力事宜,依公民營事業生產軍品輔導辦法及作業規定辦理。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第 27 條規定,國防部可結合軍、公、民營生產事業機構,建立軍需工業動員生產體系,以完成各項動員生產準備。根據公民營事業生產軍品輔導辦法及作業規定,可進一步提升軍品的自製能力。 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國防部能夠在需要時結合軍、公、民營生產事業機構,以建立有效的軍需工業生產體系。這樣可以確保在戰時或其他緊急情況下能夠迅速進行生產轉換,滿足國防需求。 舉例來說,如果國防部需要某種特定的武器裝備,但是自身的生產能力不足以應對,就可以與公營或民營的生產事業機構合作,共同進行生產。根據公民營事業生產軍品輔導辦法及作業規定,這些合作可以得到相應的指導和支援,以確保生產的順利進行。 這些規定有助於提升國防部的自製能力,使其能夠更加靈活地應對不同的國防需求。同時,這也為相關的公營和民營生產事業機構提供了機會,參與國防產業,貢獻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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