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防部為自立研製主要武器裝備,得結合軍、公、民營生產事業機構,建立軍需工業動員生產體系,完成各項動員生產準備,並視需要選定工廠,簽訂戰時生產轉換契約,訂定作業規範。 有關提升軍品自製能力事宜,依公民營事業生產軍品輔導辦法及作業規定辦理。
國防部為自立研製主要武器裝備,得結合軍、公、民營生產事業機構,建立軍需工業動員生產體系,完成各項動員生產準備,並視需要選定工廠,簽訂戰時生產轉換契約,訂定作業規範。 有關提升軍品自製能力事宜,依公民營事業生產軍品輔導辦法及作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