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戰時電力、水力供給,統籌策劃戰時軍民及工商活動所需水、電能源之獲得、調配、運用,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辦理電廠、水源與供輸設施之安全維護及搶修器材等準備事宜,並以契約方式辦理必要之演訓。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