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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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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規劃公路監理單位執行車輛動員編管業務,對車輛、工程重機械、汽車修護工廠及操業人員,經常實施調查、登記、異動管理與校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第 35 條規定,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該規劃公路監理單位執行車輛動員編管業務,對車輛、工程重機械、汽車修護工廠及操業人員進行調查、登記、異動管理與校正。根據此規定,公路監理單位需要負責管理與監督車輛、工程重機械、汽車修護工廠及操業人員在全民防衛動員情況下的動員編管工作。這些管理工作包括對相關車輛和人員進行調查、登記、異動管理和校正。公路監理單位需要及時處理相關事宜,確保車輛和人員的動員編管工作能夠有效執行。 參考資料: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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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第 35 條規定:「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規劃公路監理單位執行車輛動員編管業務,對車輛、工程重機械、汽車修護工廠及操業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